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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委员会选举时,对选民资格有异议怎么办?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455 发布时间:2022-09-20

一、村民委员会选举时,对选民资格有异议怎么办?

         答:根据民政部发布的《村民委员会选举规程》的规定,选举时首先就当推选村民选举委员会,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村民委员会的选举。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和委员组成,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议事原则。村民选举委员会的人数应当根据村民居住状况、参加选举村民的多少决定,不少于三人,以奇数为宜。村民之间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宜同时担任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其主要职责,其中的一项就是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公布参加选举村民的名单,颁发参选证;其次,如果村民对自己的选民资格有异议,可以向选举委员会申诉,申诉后不服的,也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81、182条规定向所在地基层法院提起选民资格案件诉讼,以维护自己的选举权利。

二、村委会干部在选举问题上有那些法律规定?

答: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民政部关于印发《村民委员会选举规程》的通知》之外,《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的通知》中对于选举中出现的违法行为明确作出了规定。在第五条明确规定了要坚决查处村民委员会选举中的贿选等违法违纪行为:

一是要坚决制止和查处贿选行为。在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过程中,候选人及其亲友直接或指使他人用财物或者其他利益收买本村选民、选举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候选人,影响或左右选民意愿的,都是贿选。各地要结合实际,进一步明确贿选的界限,加强监督,加大查处力度。对参与或指使他人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违法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碍村民依法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以及对控告、检举选举违法行为的人进行打击、报复的,要发现一起坚决查处一起。对选举中的违法违纪行为,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有关机关应当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对参与或指使他人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违法手段参选的,一经发现即取消其参选资格,已经当选的,其当选无效;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是要加大对选举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在村民委员会选举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要及时终止其资格。对伪造选举文件、篡改选举结果或者以威胁、贿赂、欺骗等手段,妨害村民依法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的农村党员干部,要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农村党员和国家公务员有参与或者怂恿村民委员会选举中违法违纪行为的,要分别给予党纪或者政纪处分。对假借选举之名,打着宗教旗号从事非法活动、民族分裂活动和刑事犯罪活动的,要坚决依法予以打击。

从以上规定来看,对进一步加强村委会规范化建设,以及规范村级组织选举有着积极重要的意义。

三、村委会班子成员存在问题向那个部门反映?

答:村委会主任、副主任或委员有违规、违法行为可以向各地监察委举报,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监察委员会监察的对象包括六大类。其中第五项规定:()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包括农村村民委员会、城市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集体事务管理的人员,以及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人员。

根据违法行为性质不同,也可以选择向当地公安机关、当地人大常委会、巡察组等部门反映,当然如果村干部是党员的,也要受党的组织纪律约束,由于监察委现在基本上是和纪委联合办公的,可以直接向纪委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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